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树木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曲塘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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