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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黑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路私人定制KTV西侧胡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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