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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KM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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