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和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KM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