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46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7月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朋友潘某某等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某餐馆吃饭喝酒。21时30 分许,谭某某驾驶赣A25***小车行驶至南昌县金沙二路与东莲路路口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至南昌县中医院采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1.60mg/100ml,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