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56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川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什邡市北京大道23KM+200M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8.7mg/100ml。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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