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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汉族,小学,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5********,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庄**号**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许,谭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大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处,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4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足,谭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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