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仲恺高新区**路**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78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谭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