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粤BF****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南水镇南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上金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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