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0222002********,壮族,中专文化,田某某**学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1时46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神鹰”牌二轮电动车在村道575线1公里被田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70mg/100ml。经查,谭某某系田某某**学校在读**。
本院认为, 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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