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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0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川音小区某酒吧饮酒后,驾驶川J*****“马自达”小型轿车从川音小区至新都区泰北街行驶。当日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车行至新都区泰兴泰北街与将军西街路口时,与魏某某驾驶的川A*****“起亚”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谭某某驾驶“马自达”小型轿车又与道路旁的房屋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房屋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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