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喝酒后驾驶浙GUY****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武义县桃溪至泉丰0公里400米路段时,被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于现场对谭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谭某某被民警带至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检验,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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