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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向真喜,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东县官渡口镇乐乡大道鸿鑫夜市往巴东县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日1时许,谭某某驾驶车辆行至长江大桥北广场转盘处,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环岛致侧翻,造成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后依法提取谭某某的血样。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移交说明、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宋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199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事故发生前谭某某饮酒视频、事故发生经过现场视频;6.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案发后谭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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