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425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坊镇**村**组**号,现住常宁市**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百姓人家饭店吃晚饭时喝了2两左右白酒,饭后20时许,谭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轿车往群英西路人民医院方向行驶,途径常宁市国土局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21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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