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06月06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途径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社区东山路与新湘路交叉路口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30mg/100ml。
经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驾车未造成实际危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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