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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89********,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大专文化,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持Cl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白色奔驰小型普通客车,沿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长湖街路口至华新立交桥西头位置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132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6月12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4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6.59mg/100.00ml。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电话通知主动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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