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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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