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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住通江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7 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往诺江中路方向行驶,17 时许,该车行至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东方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通过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01.5mg / 100ml,同年5月13日,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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