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7 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往诺江中路方向行驶,17 时许,该车行至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东方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通过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101.5mg / 100ml,同年5月13日,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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