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19〕78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09月01日02时41分许,驾驶粤S3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龙盛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结果为99.9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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