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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谭杰文)(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屯**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广场**座**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R6****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东二村行驶至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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