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20时许,谭某某驾驶牌照为湘C*****的小轿车途经湘乡市妇幼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2020】毒鉴字第370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70mg/100ml,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呼气测试仪检测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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