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绰号“虎古”),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地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五里**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从湖南省郴州监狱提解至耒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4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17日至6月17日,2019年7月17日至8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8日至9月30日)。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谭某某参加以曾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属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所收集的证据,仍然未能充分证明以曾某某为首的团伙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本院认为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