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百色市,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03月0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以百公右诉0010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向被害人黄某甲介绍在*县*镇*村*屯的种有一片桉树林(实际该按树林归兰某某所有),该林地面积约2000亩,每亩售价4200元,总价值约840万元,并带领被害人黄某甲到*县*镇*村*屯实地考察该片桉树林,还出示了一张山地图。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又带了被害人黄某甲和覃某某(与黄某甲互不认识)再一同去看桉树时,提出只要交20万元人民币的订金就可以拿下这片桉树木所有权,同年1月4日被害人黄某甲觉得条件适合,即在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某地产的一间办公室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并通过银行转帐20万元人民币到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银行卡里(右江农合行,卡号:62299205001******)。期间,被害人黄某甲多次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催促其加快办理砍伐证的速度,同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也多次与兰某某联系欲订购该片林木一事没有达成协议。至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分5次将2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
2.证人兰某某、陆某某、罗某某、黄某乙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及报案说明;
4.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5.书证:协议书、收条、山地图、银行凭证、银行流水、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6.电子数据:短信聊天记录、林地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条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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