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大街**号**栋**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本院以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8月4日、10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6月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向杨某某称自己的姐夫系成都市公安局领导,谎称其姐夫认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可以帮助杨某某公司解封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13套房产。后于2018年12月10日,双方在某某酒店一楼大厅茶楼内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帮助杨某的公司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在两个月以内解封公司位于某处的13套被查封的房产,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向谭某某支付180万元人民币,协议的委托方是杨某某和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受托方是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协议的名称是委托协议书。后杨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支付了共计80万元人民币,剩余100万元人民币等事情办成后支付。至2019年1月17日,因杨某某被查封的房产一事一直没有进展,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由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2019年1月17日的下个周日前退还80万元人民币,至今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仍未归还杨某80万元人民币。经对被不起诉人收款账户进行查询,至2019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已将杨某转账的80万元人民币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明谭某某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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