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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合同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现住敦化市**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敦化市公安局于 2018年1月18日提请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敦化市公安局对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刑事拘留,敦化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26日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敦化市公安局对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敦化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处借款14万元,被其挥霍,无法偿还。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于 2015年2月17日在敦化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2012年借款的14万元用自己作废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借款,并重新出据借款14万元的借据。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用其**镇公益村的119平方米住宅作为抵押(房照号为:**镇00****)并将该房照原件继续交给陈某某留存。2012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到额穆房管所声明00****号房照丢失,**镇房管所于2012年2月14日在延边日报声明作废,2012年4月15日**镇房管所重新办理房照,证号为00****。2014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用在陈某某处抵押借款的同一房屋(证号已变为00****)在敦化市胡某某处抵押借款,被害人陈某某发现**镇00****房照已是作废的之后才知上当受骗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借款时是否有偿还能力、以及涉案14万元钱款去向,因此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偿还被害人陈某某利息情况,因此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诈骗数额。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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