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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失火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住宜章县**镇**村**组。因野外用火,于2020年1月5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宜章县**镇**村承包稻田上焚烧稻草时,因刮大风,火星飘到旁边荒田后蔓延至“王泥田冲”山岭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38.9亩,过火范围内为湿地松林地、荒田,其中过火湿地松林地90.1亩,荒田48.8亩。

2020年1月5日,谭某某主动到宜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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