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0时左右,民警张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体育路上大田湾附近查处交通违章,发现前方4米左右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D3Q308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逆行,民警张某某快速上前示意谭某某停车,谭某某不听指挥加速往前冲,民警张某某追了5、6米左右,用右手抓住了该摩托车后备箱,喊谭某某停车,谭某某仍未停车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了十米左右急刹倒地,致使民警张某某右手指软组织挫伤,谭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材料、机动车信息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录像、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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