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长沙市雨花区**物业负责打扫卫生的刘海兵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刘海兵的亲属刘某某等人与该物业公司就刘海兵死亡的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调解未果。2018年9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以及刘某某等亲属通过在雨花区**物业公司门口处挂横幅、设遗像、烧纸钱的方式迫使物业公司提高赔偿金额。物业公司保安报警后,雨花区黎托派出所民警杨某某、辅警马梓维等人赶至现场处警,现场人员不听劝阻。在民警准备将烧纸钱的刘某某带离现场时,刘某某拒不配合,现场亲属也推搡阻挡民警带离刘某某。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扯拉推开民警杨某某,在杨某某制服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将民警杨某某的左手手指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谢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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