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底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与韦某甲、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将承租的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鸭高岭东方家具厂南侧一无门牌仓库私自改建成为KTV包厢,后对外开放经营,允许他人在包厢内进行吸毒。刘某某负责包厢日常管理,其雇请韦某乙、刘某某、龙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为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及打扫卫生、查看监控等工作。2019年4月2日23时许,冯某某(另案处理)向刘某某预定上述包厢,并在包厢内容留吸毒人员九名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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