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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18日、2019年4月13日二次退回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29日16时许,陈某甲的妹妹陈某乙认为其父陈某丙平时受到了许某某的欺负,陈某乙用砖砸许某某家的入户门,许某某的妻子常某某与陈某乙发生争吵,陈某乙和其姐姐陈某丁一起在许某某门前砖堆处厮抓常某某。许某某前来阻止时同谭某某发生厮打。陈某甲、谭某某用砖头殴打许某某,许某某用砖头将谭某某嘴打伤。

经法医鉴定,许某某右手第3、4指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23日CT检查许某某左侧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许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形成时间约在2017年3月23日CT检查前6-9周。谭某某头顶部头皮挫裂伤、左颞部头皮挫伤、右颞部头皮血肿、左额部皮肤裂伤、上唇粘膜裂伤、左上中切牙冠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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