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6月3日,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怀疑家中停水是因为拖欠物业费被物管公司停水,遂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花园小区物管处找物管公司工作人员讨要说法,沟通无果后,谭某某打电话让其妻子刘某某驾驶刘某某的车牌号为渝BF****号白色越野车停放在小区进出口位置。之后小区保安李某某要求谭某某妻子将车挪开,双方发生口角,保安随即走进保安岗亭内,谭某某打了李某某一巴掌,之后谭某某由其岳母郑某某推其进入保安亭,在保安亭内谭某某和李某某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造成李某某软组织挫伤、保安室内的电脑显示屏、鼠标、键盘等摔坏在地上。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3437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补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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