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村**号,2015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29日、6月21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4日20时许,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龙湾庄一村的孙某、乔某艳(均已判刑)等人至被害人史某某家中,以史某某未给李某杰家人办理选民证为由,与史某某及其丈夫乔某俭发生厮打,谭某某闻讯后到史某某家与乔某俭发生厮打。经法医鉴定,史某某、乔某俭之伤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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