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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4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因不满刘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的交友关系,通过定位装置发现被害人蒋某某的粤X5*****白色三菱轿车停放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东侧小巷,遂驾车去到上述地点,使用油漆、喷漆对该车进行毁坏,并将铁钉扎进四个轮胎,造成该车车身、天窗、轮胎损坏的结果。经鉴定,上述车辆的修复价值为人民币613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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