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渌口区**镇**村**组**号,2003年因非法拘禁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朱亭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5年2月10日刘某甲因攸县工程找贺老板结算工程款,因一直找不到贺老板,后刘某甲在株洲市芦淞区政府见到了贺老板合伙人谢某某。于是刘某甲纠集孙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湘******轿车尾随谢某某来到芦淞区**乡**村**组路边将谢某某的车辆拦停后,两人下车前向谢某某强行追问贺老板下落和讨要做工程,因谢某某并不认识刘某甲、工程款也与其没有关系,刘某甲对此不满,于是刘某甲和孙某某两人用拳头和脚踢的方式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后刘某甲和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时,谢某某在其车上引擎盖上砸了一下。
二、2016年5月份***荷包村保护圈治理项目和2018年11月份***港二期治理项目中,刘某甲多次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威胁恐吓株洲县水长李某某,并干扰其正常生活,还索要其招投标过程的费用60万元。
三、2018年11月29日株洲县***港二期治理项目中,刘某甲得知吴某某写了一份举报刘某甲围标***港二期治理项目的举报信在株洲县水利局,于是刘某甲打电话便指使胡某某到株洲县水利局抢夺并撕毁该举报信,后胡某某按照刘某甲的要求到株洲县水利局,从株洲县水利局三楼办公室里从工作人员齐某乙手上把举报信抢来并当场撕毁,刘某甲、胡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涉嫌寻衅滋事。
四、2018年7月5日晚,株洲县***镇***村***组田某甲母亲过世,田某甲系刘某甲的岳父,当时田某甲请了陈某甲做道士,陈某甲在晚上做“戒灯造粮”的道法时因天气太热不肯围着烧纸钱的锅跑,与孝家田某乙、田某甲等人发生口角,田某乙等人用耗棍打了陈某甲,陈某甲离开后将被打的事打电话告知了其父亲陈某乙,陈某乙带着其妻子刘某乙、媳妇田某丙三人前去讨要说法,因陈某乙在田某甲家未得到满意答复后遂第二天早上再去找其麻烦。刘某甲得知后,连夜打电话纠集齐某甲、谭某某、齐某丙、胡某某、“罗教练”到其岳父家,在家岳父家二楼房间内,刘某甲要大家帮他出口恶气,并指使齐某甲等人第二天早上要教训(指殴打)陈某乙、刘某乙一顿。并要谭某某、齐某丙、胡某某、“罗教练”留宿其岳父家里,齐某甲因家中有事先回第二天一早再次赶来刘某甲岳父家。第二天早上(7月6日)陈某乙、刘某乙再次来到田某甲家讨要说法,田某甲家报警,南洲派出所出警后和村上干部一起进行协调,要陈某乙、刘某乙等田某甲家先出殡后再来处理此事,经过协商陈某乙、刘某乙同意事后再来处理,等出殡送葬的队伍离开后,陈某乙、刘某乙欲骑摩托车离开,刘某甲在现场安排齐某甲、谭某某、齐某丙、胡某某、“罗教练”驾车追陈某乙、刘某乙,指使他们教训陈某乙、刘某乙一顿,并打他们几个嘴巴。后齐某甲驾驶湘******银白色福克斯小轿车副驶坐着谭某某追最前面,齐某丙驾驶自己的丰田霸道紧随其后,胡某某驾驶一台白色轿车载着“罗教练”也追出去,在路上齐某丙驾车超过齐某甲的轿车后又超过陈某乙的电动车停在最前面,齐某甲驾车超过陈某乙摩托车后将其拦停,谭某某从副驾驶下来后对陈某乙、刘某乙一顿殴打,欲驾车逃离时刘某乙用拐杖砸了齐某甲轿车后挡风玻璃一下,并将后挡风玻璃砸了一个洞。后胡某某载着“罗教练”追上来后将车停在路边,两人再次对陈某乙、刘某乙一顿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刘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五、2019年3月5日,刘某甲得知其承包的***荷包村保护圈治理项目前期设计勘测的承包人程某某程某某挂靠南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前期的设计勘测工程做完后,株洲县水利局因财政政策的变化必须要走招投标程序,程某某程某某起了私心未再挂靠南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自己私刻南京**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假公章制作相关标书以谈判性竞争一举中标,刘某甲以知道程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公章一事要告发为由,在株洲县水利局副局长罗某某办公室敲诈其25万元,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