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栋**楼**宿舍(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广西**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该公司**到*乙公司追讨货款。2018年7月19日至8月13日期间,谭某某与刘某某、向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黄某某(后七人另案处理)等*甲公司**多次在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号*乙公司聚集,用凉席、纸皮等物品铺在**公司办公区走廊、公司门口楼道,采用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追讨货款,严重扰乱*乙公司正常办公秩序,经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仍继续实施。2019年7月29日,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乙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谭某某和罗某某、刘某某、向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出警记录,证人黄某乙、何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劳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罗某某、刘某某、向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视频笔录、*乙公司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案发后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谭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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