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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寻衅滋事)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催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欲亮,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诈骗、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6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分别于同年2月20日、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吴某甲、徐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白云商厦14楼1402室成立安徽拓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吴某甲占股50%,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洽谈催收业务,徐某甲占股50%,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结算及后勤保障工作。公司主要以为网贷平台催收借贷款项为业。自同年10月初起,该公司陆续向社会招募催收业务员,逐步组建了以张某甲文为组长,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及周某某、吴某乙、许某某、姜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组员的催收一组;以邵某某为组长,张某乙、马某某、汪某某、张某丙、郭某某、徐某乙玉、余某甲、任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组员的催收二组。

2019年6月,吴某甲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承揽了替“挺好借”、“财到大便”、“一秒到账吧”、“应用钱包”等网贷平台的催收业务,并按照催回钱款金额的3%至17%不等的比例结算佣金。上述网贷平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收取“审核费”、“服务费”、“管理费”、“利息”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并在签订“借贷”协议时,让被害人提供紧急联系人号码、移动通信运营商服务密码,以获取被害人通讯录,以便后期催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及吴某甲、徐某甲、张某甲文、邵某某、张某乙、马某某、汪某某、张某丙、周某某、吴某乙、郭某某、徐某乙玉、许某某、余某甲、姜某某、任某某明知上述网贷平台的“套路”,仍然利用从**获取的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或通过“云某某”网络电话拨打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的号码进行催收,或通过短信、微信发送催收信息,以“不还款就打爆通讯录、移交夜班强催部门进行夜呼”等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或以垃圾短信轰炸方式,对王某某繁(居住于绍兴市越城区)等1800余名被害人进行滋扰,向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吴某甲、徐某甲为首要分子,张某甲文、邵某某为重要成员,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及张某乙、马某某、汪某某、张某丙、周某某、郭某某、徐某乙玉、吴某乙、许某某、余某甲、姜某某、任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至案发,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为“挺好借”、“财到大便”、“一秒到账吧”、“应用钱包”等网贷平台成功向被害人累计催收1877人次,共计催回“套路贷”债务人民币3766125.87元,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1200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催收19人次,催回钱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4655元。

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白云商厦1402室被警察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参与时间仅半个月,犯罪情节轻微,未获利,且系初犯,自愿认某某,有真诚悔罪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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