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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宾阳县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2020年6月22日,我局接上级下发的线索核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手机卡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2020年6月23日01时,民警将谭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谭某某对贩卖手机卡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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