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200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道**号**幢**单元**,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底以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通过在境外设置服务器,搭建远程控制攻击网站,以向他人销售、出租网络攻击服务器和流量的形式,向他人提供DDOS 网络攻击服务。2020年415日,邹某某(另案处理) 利用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搭建的DDOS网络攻击平台攻击了四川**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并造成四川**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2万名以上日常活跃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不能正常运行1小时以上的结果。现查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用于租赁境外攻击服务器的转款16534元。犯罪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自首、立功、悔过,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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