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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开始赌场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汨罗市**路**宿舍。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熊某某商议后,在熊某某位于汨罗市**镇**路的家中客厅开设麻将馆,由麻将馆提供麻将机等用具后,先后纠集周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等多人进行名为“红中转转”麻将的赌博活动,并从中以每桌麻将收取人民币50至100元“茶水钱”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95200余元,所得款项被两人均分。

2019年8月初至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个人在其位于汨罗市**镇**路的家中客厅开设麻将馆,以上述方式纠集他人进行名为“红中转转”麻将的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5000余元。2019年10月29日下午,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该麻将馆当场查获。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户籍资料,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记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参赌人员辨认熊某某、谭某某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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