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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村**组。于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公安局投案,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以来,被告人舒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李某某、江某甲开始赌场。由舒某、李某某、江某甲、蒋某某出资当庄家采取赌“干子宝”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雇佣袁某某、廖某某、莫某、江某乙、杨某乙(不起诉)、吴某某、谭某某、潘某某等人负责邀约赌徒、抽水子、当宝官、记账并做好赌场上各项服务工作。雇佣潘某某、杨某甲(不起诉)等人负责放哨、专车接送赌徒。每赌一次(盘)从赢家按10%的比例抽“水子钱”非法渔利。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团伙采取每天更换赌场的方式,先后在榕江县**、**、**等地野外山坡开设赌场。该团伙人员相对固定、组织分工明确,开设赌场以来参赌人员每天累计达20余人以上,赌金在5万元以上。除庄家从抽“水子钱”非法渔利外,所参与人员均从所抽“水子钱”中每天可获得100-300元不等的报酬。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中系从犯,并有投案自首之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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