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6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初,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受刘某某(另案处理)的邀约,到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82号刘某某与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网络赌场上班,担任该网络赌场操作人员,并从刘某某处受让该赌场5%的股份。经查证,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初,汇入该赌场“古潼京赔付888****”的聊呗号赌资共计50887.78元,累计参赌人员148人。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丰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及同案人杜某某、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手机、电脑硬盘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聊呗账号红包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