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4********,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由凤冈县公安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肖某某邀约谭某甲一起在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开设“干子宝”赌场,即以赌“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由肖某某负责赌场安全,谭某甲负责找场地、提供赌博工具等。赌场开了大约十多天,因赌场发生斗殴而关闭。在赌场开设期间,谭某某根据谭某甲的要求,负责召集正安县的人员到赌场参赌,每次喊人到赌场谭某甲就支付给谭某某好处费400元,谭某某共邀约参赌人员到田坝村赌场十多次,得款4000余元。
本院认为,谭某某帮助赌场召集参赌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于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发生在2013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其追诉期限应为五年。谭某某在2015年3-4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追诉时效应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前罪的追诉时效应是在2020年3-4月到期,而公安机关的立案追诉时间是在2020年5月11日,已过追诉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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