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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4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2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朱某某(在逃)自2016年3月份以来租用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广场小区**楼**室的场地,聘请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等人以微信的方式收受他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在接收码单以后吃单、上报网站的形式进行盈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从2016年8、9月至2017年6、7月受聘请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累计获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均能够证实其受雇从事“地下六合彩”接单工作,但其参与的投注数额、营利情况仅有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言词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的下线均未找到、无法取证,亦没有调取投注的相关微信记录、银行流失、账单等书证,且朱某某也没有到案,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和营利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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