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1********,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镇**街道**组**号,住利川市**镇**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1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自家天井开设5元包炮麻将馆,每人收取“茶钱”人民币5元。2018年12月12日被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4人。经查谭某某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6张(照片);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易某甲、曾某某、吴某甲、周某甲、吴某乙、程某某、朱某甲、杨某某、朱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向某甲、周某乙、牟某甲、王某某、闫某某、康某某、段某某、张某某、牟某乙、邱某某、易某乙、向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5.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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