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华蓥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梦艺、唐钦露,北京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3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底至9月21日,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医院附近的盈悦茶楼租赁两个房间,招揽赌客打麻将赌博,并按每位赌客每场100元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受雇于刘某某,负责招揽赌客赌博、看场、收款和提供茶水等。刘某某每月支付给谭某某工资3000元,并按每桌50元的标准给予二人提成。2018年9月2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前往盈悦茶楼查获赌客、赌资及赌具。2019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鉴于谭某某并非赌场的经营者和出资者,未领取高额工资或参与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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