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74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经营棋牌室,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在金华市西关新村双进路吉祥街70号开设天天棋牌室,提供场地、麻将桌和麻将供他人打四川麻将,并从中收取每人每场10元至50元不等的场地费用。截止2020年6月06日,共收取场地费用累计8000元。2020年6月6日,谭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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