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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6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三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8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1日,杨某某(已判决)在三台县潼川镇凯江宾馆一房间内盗窃蒋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手机,在三台县的另一宾馆房间内将情况告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后二人共谋销赃,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绵阳市科委立交附近的科美通讯店,谭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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