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长沙市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8********,汉族,大学本科,住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玲,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谭某甲于2018年4月在**公司工作期间,应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请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带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的农业银行卡,交给对方。后谭某甲放任该卡被谭某乙、周某某等用于接收、转移被害人沈某某、张某某等人被骗所支付的款项共计586998元。
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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