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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69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7月11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5月26日、8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长沙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与婆婆游明利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扭打,其中游明利受伤。2018年8月7日,经长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游明利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唯一排他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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