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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4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行经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同升市场时,因琐事与甘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甘某某之母何某某闻讯到场,并持扫把殴打谭某某上身部位,谭某某遂将何某某推倒在地,致何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左肩关节脱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2月8日,谭某某在朋友协助下赔偿何某某人民币2.5万元,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因偶发矛盾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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