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在**物流公司工作,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新奥燃气公司在**组路**村施工,路面挖坑,施工方委托易某某、易某甲(另处理)等小区居民用围栏保护路面;正值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从此经过,易某某、易某甲与谭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易某某、易某甲、谭某某均受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易某某2-4右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7日,谭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5日谭某某与易某某、易某甲达成和解,向易某某、易某甲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和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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